校人字〔2014〕48号
校内各有关单位:
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2014年病退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》要求,我校开展职工病退鉴定、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复查鉴定的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鉴定范围
㈠病退鉴定
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(退职)。申请病退需男年满50周岁,女年满45周岁(申请病退年度内、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);申请退职的,不受年龄限制。参加工作年限满15年。
㈡工伤鉴定
1.伤残等级鉴定
因工负伤已经工伤认定并且工伤康复结束,需要确定伤残等级、护理依赖程度、辅助器具配置的。
2.工伤复查鉴定
⑴2011年12月31日以前做出鉴定结论的所有因工负伤职工需重新参加复查鉴定。
⑵伤情发生变化要求复查鉴定的,要求距上次工伤复查满一年以上。
二、申报要求
㈠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到个人,并请知情者相互告之,及时与组织申报单位联系。
㈡申请参加病退鉴定人员需本人书面申请,所在单位审查并填写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名册》和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表》,经学校研究同意后,报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参加鉴定。
㈢申请参加工伤鉴定人员需填写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》,初次参加伤残等级鉴定人员除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外,还需上交工伤发生时的有效医疗材料。另外上交一张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5元工本费。上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汇总,并填写《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册》。
㈣参加工伤鉴定人员,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申报,离退休人员由各区离退休办公室组织申报。
三、申请人本人需准备材料
㈠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(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)。
㈡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。
以上材料将作为专家鉴定时的参考依据。
四、其他
㈠年龄及参加工作时间计算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。
㈡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(复查)结束后,凡符合吉林省医保政策规定的教职工,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集中为其申报工伤身份,确认其工伤部位100%医疗待遇,同时发放工伤人员门诊病历本。
㈢工伤证超过有效期的教职工,需重新参加工伤复查鉴定,否则不再认定为医保工伤身份,并不再享受工伤部位100%医疗待遇。
㈣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》规定,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可随时申请鉴定,详细情况请查阅网站http://hrss.jl.gov.cn。
㈤鉴定的具体时间、地点待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后,另行通知。
㈥以上材料请于2014年4月8日前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人才交流中心。
办公地点:(行政楼810房间)
联系电话:85166484
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
二○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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